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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若事情发生在幼儿园里面,幼儿园应负赔偿责任

时间: 2005-4-4 20:38:51 编辑: 036Com
 
2005年04月04日
 
 
    读者汪先生来电:我女儿在幼儿园里受了伤,园方只愿赔偿女儿的医疗费,不愿意赔偿其它费用。 
  记者核实:近日,江西籍汪先生就此事请教了律师,并准备打官司。他说,去年4月19日,他3岁的女儿在一家私人幼儿园托管。当天下午他接女儿回家时,发现女儿不停地哭闹。当班的老师称,他女儿和小朋友玩耍时,不小心被踩到,当时汪先生并不在意。谁知晚上睡觉时,女儿还是一个劲地喊疼。第二天一早,汪先生和妻子就把女儿送去医院检查,经拍片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需马上住院治疗。汪先生说,幼儿园负责人当时也在场,表示愿意赔偿他女儿的医疗费。 

  为了照顾住院的女儿,汪先生特地请假,陪女儿在医院住了50多天,花去住院费和其它医疗费五千余元,当时园方支付了该项费用。事后,汪先生带女儿去医院复诊,医生建议他女儿在家休养一段时间,汪先生便再次请假照顾女儿。汪先生仔细算了一下,除女儿住院期间花费的医疗费外,其它如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算起来将近万元,便要求园方赔偿,却遭到拒绝。王先生遂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但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张清财律师: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等义务,如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汪先生的女儿遭受人身损害之事,若是发生在幼儿园里面的,幼儿园应负赔偿责任。对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若协商不成,汪先生可向法院起诉。 王晓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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