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教育50年大事记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理事长史慧中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幼儿教育
(1949年10月至1956年8月)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幼儿教育事业获得新生。
一、设置专门机构领导幼儿教育事业
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在初等教育司内设置幼儿教育处。195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9次会议决定成立高等教育部,中央教育部机构相应调整,幼儿教育处由原来的司属处调整为部的一个直属单位。幼儿教育事业在中央教育部直接领导下迅速发展。
二、明确幼儿园的双重任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下称《共同纲领》)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要“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中国妇女从此翻身解放作了主人,幼儿成长受到了空前未有的关注。
1951年10月,《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明确规定:“实施幼儿教育的组织为幼儿园。幼儿园收三足岁至七足岁的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的发育。幼儿园应在有条件的城市中首先设立,然后逐步推广。”
1952年3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发试行的《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明文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根据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教育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的发育;同时减轻母亲对幼儿的负担,以便母亲有时间参加政治生活、生产劳动、文化教育活动等。”据此,新中国幼儿园必须承担教育幼儿和便利妇女参加社会建设的双重任务。
三、改造旧幼儿教育与建设新民主主义幼儿教育并进
1949年12月中央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确定“教育必须为国家建设服务,教育必须向工农开放”,并在明确全国教育工作总方针时指出应“以老解放区新教育经验为基础,吸收旧教育某些有用的经验,特别要借助苏联教育建设的先进经验”。
针对幼儿教育当时的基本情况,根据《共同纲领》和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精神,中央教育部幼儿教育处认为当时的“幼稚园”“一般是旧社会的遗产”,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造”;同时要“有计划地培养典型,创造经验,打好基础,准备迎接经济建设高潮到来的文教建设高潮中发展学前教育的新任务”。幼儿教育面临着改造旧教育和建设新民主主义教育并进的任务。
(一)接受外国在我国设立的婴幼儿慈善机构
1950年12月和1951年1月,政务院相继发布《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条例》和《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条例》。1951年1月,教育部又发出《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教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的指示》。教育部、内务部、全国妇联为此从1951年开始,共同领导了对外国在我国设立的孤儿院、慈幼院、育婴堂等“慈善机构”的接受工作。这次接受工作最终将200余所外国“慈善机构”中的幸存者拯救了出来。
(二)向工农子女打开幼儿教育机构的大门
教育向工农开门对幼教机构而言,便是向工农和其他劳动人民子女开门。中央教育部为此采取的主要措施有:①废除幼稚园的招生考试制度,经报名登记和核实情况即可,父母双方因工作家中无人照顾的幼儿得以优先录取;②日常在园时间从过去的半天予以延长,以利劳动妇女正常工作,并取消寒暑假制度;③家庭经济困难的劳动人民子女保教费用可以减收或免收;④支持在工人住宅区设立幼儿园。昔日无权问津的工农等劳动人民子女,在新民主主义政治保障下,从此成了幼儿园的主要教育对象。
(三)学习苏联幼儿教育经验,继承老解放区幼儿教育工作精神
1950年9月,苏联幼儿教育专家戈琳娜被聘为中央教育部幼儿教育顾问,1954年,由马弩依连柯继任。两位幼教专家定期参与教育部对全国幼儿教育情况分析工作,赴上海、天津、南京等地对幼儿师范学校和幼儿园工作进行考察指导,并在北京师范大学开设讲座。苏联幼教理论和经验在我国得到系统而广泛的传播。
从1950年下半年开始,教育部指定北京市六一、北海和分司厅三所幼儿园(院)为学习苏联的实验基地,翌年,又增加中央军委保育院和北师大二附小幼儿园两所实验园。苏联专家每周一次轮流到这些幼儿园观摩和分析教育活动,全国各地经常派人参加。1950年9月4日,教育部正式通知全国幼教工作者学习《苏联幼儿园教养员工作指南》和《我的儿童教育工作》等书,各地幼儿园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向苏联学习。
在教育部确定的向苏联学习的五所实验幼儿园中,六一幼儿院和中央军委保育院系创办于老解放区的幼儿教育机构。两院的幼教工作者在长期艰苦环境中为保护和教育革命后代所付出的对幼教事业的热爱和忠诚,在学习苏联过程中也得到明显体现,不但保证了向苏联学习的质量,同时也对各地幼教工作者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她们“一切为了革命,一切为了孩子”的精神以及所创造的保教结合的原则等宝贵经验,在当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和传播,以至影响了对老解放区先进保教经验和资料的整理、保存和继承。这对建设我国自己的幼教理论是一大损失。
(四)制订政策性文件,指导幼儿教育事业
1950年6月19日,毛泽东主席在给教育部马叙伦部长的信中提到:“要各校注意健康第一,学习第二,……全国一切学校都应如此。”1951年1月,毛主席在给马叙伦部长的信中又强调:“提出健康第一,学习第二的方针,我以为是正确的。”据此,中央教育部幼儿教育处处长张逸园在1951年6月《人民教育》杂志发表的《对幼稚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中提出:“新的幼稚园教学原则”是“全面发展”,“是培养学龄前儿童在生理上、意识上、行动上得到正确的成长、发展和变化。使他们的身体、智力、道德习惯及爱美观点等得到全面的发展”。这对幼儿园促使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教育方针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起了奠基作用。同时,借助苏联理论和老解放区某些经验,教育部制订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
《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下称《规程(草案)》)经1951年8月第一次全国初等教育会议通过,1952年3月18日由中央教育部正式颁发试行。《规程(草案)》对幼儿园的任务、目标、学制、设置、领导、教养原则、教养活动项目、组织会议制度、经费、设备等,分成七章作出规定。
《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草案)》(下称《纲要(草案)》)经1951年第一次全国初等教育会议讨论后,干1952年颁布试行。《纲要(草案)》本着使幼儿获得全面发展的教养原则,对不同年龄班幼儿的年龄特点和教育要点作了阐述和规定,并对六类教学(体育、语言、认识环境、图画手工、音乐、计算)的目标、教材大纲、教学要点和设备要点作了规定,使幼儿园教育有了更加明确的目的、计划和学科教学思想。但同时也为单一的学科课程定下了实践模式。
(五)总结我国幼儿教育工作经验
1954年10月,“北京、天津两市幼儿园教养员工作经验交流会”揭开了总结本国幼教工作经验的序幕。1956年6月18日,教育部又向河北、吉林、广东、内蒙古等15个省(自治区)教育厅下达了《关于组织幼教工作者收集和总结经验的通知》,建议全国各地根据当地条件,组织幼教工作者收集和总结经验,并对如何收集和总结经验提出了指导性的建议。此后,积累和总结经验之风在各地兴起,实际工作者的工作信心也日渐增强。
与此同时,中央教育部幼儿教育处专门设立了研究室,承担起“收集、总结并推广幼儿园经验”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的任务。北京、天津等市也相继成立幼儿教育研究室。
教育部对玩、教具制作和设计生产也给予了重视。1951年8月第一次全国初等教育会议期间,便展出了幼儿园工作人员自制的玩具和教具。1952年,根据北京市吴晗副市长的批示,北京市召开了玩具座谈会,全国妇联、教育部、儿童玩具厂均有代表参加。1956年,我国出版了《幼儿园自制玩具、教具介绍》一书,对在有限经济条件下的幼教机构充实玩具以促进幼儿发展起了实践性的指导作用。
1954年教育部委托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学前教研室组织各层次幼教工作者编写《幼儿教育工作指南》一书。书中阐述了我国幼儿园的双重任务和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规定了各年龄班各项活动的教育纲要,介绍了活动的组织方式方法,强调将教育贯穿于幼儿园一日的各种活动之中,突出了教师的主导作用,并附有大量幼儿园教材,是较全面体现我国学习苏联幼教理论与本国实践相结合的具体成果。
然而,在重视学习苏联及总结我国幼教经验的同时,陈鹤琴的“活教育”理论及其实践经验则遭到全盘否定和批判。这种无情的粗暴的批判违背了政府关于“吸收旧教育某些有用的经验”的政策。
四、明确托儿所和幼儿园的领导关系,加强托幼干部的培训
建国初期,托儿所、幼儿园的称呼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托幼机构领导关系不明,影响了托幼事业的发展。中央教育部小学教育司为此于1950年12月致函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陈述托儿所与幼儿园的划分和领导关系问题,建议以儿童三周岁为托儿所与幼儿园的分界,托儿所归卫生部门领导,幼儿园归教育部门领导。
1956年2月23日,教育部、卫生部、内务部颁发《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下称《联合通知》),对托儿所、幼儿园的领导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托儿所和幼儿园应依儿童的年龄来划分,即收三周岁以下的儿童者为托儿所,收三至六周岁的儿童者为幼儿国”,“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法令、教育计划、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儿童保健等业务,在托儿所的方面,则统一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幼儿园内的托儿班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幼儿园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托儿所内的幼儿斑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主办单位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至于民政部门所办的救济性质的托儿所、幼儿园仍由民政部门主管,但其业务亦应分别由卫生、教育行政部门领导”。
《联合通知》还将培养和训练干部专门作为一个问题予以规定,要求卫生、教育行政部门除分剔负责“培养与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干部的政治和业务水平外”,“还须各方面的通力合作,共同为保教事业干部的培养与提高而努力”。
五、依据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发展幼儿教育事业
宋庆龄于1949年7月即亲自创办了中国福利会幼儿园。1951年11月,中国人民保卫儿童全国委员会成立,宋庆龄任主席。中国人民保卫儿童全国委员会成立后,和教育部、全国妇联、卫生部等单位密切联系,积极发展幼儿教育事业。
(一)接办私立幼儿国
根据1952年9月教育部《关于接办私立中小学的指示》精神,某些私立幼儿园,如南京陈鹤琴主办的鼓楼幼儿园、重庆刘文兰主办的景德幼儿园等,由私立改为公立。
(二)依据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发展幼儿园
1953年6月,教育部召开第二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指出幼教机构“也要从实际出发,在整顿巩固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重点地发展”。1955年1月,国务院发布教育部《关于工矿、企业自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规定》,明确提出各工矿企业”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得独立或联合创办职工子女中、小学和幼儿园”,同时,要求”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职工子女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学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教材用书”等予以“规定、指示、布置与检查”,并“协助解决师资”。据此精神,1956年2月23日,教育部、卫生部、内务部在《联合通知》中指出:“托儿所、幼儿园的发展,必须更好地依靠群众,配合群众团体——妇联、工会,动员多方面的人力、物力来进行……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整顿、巩固、稳步发展并以工厂、机关、团体、群众自办为主的方针……发展重点应放在工业地区和大、中城市。至于农村,应根据需要与自愿的原则,提倡农业生产合作社或互助组办理季节性的托儿所和幼儿园。”《联合通知》还规定应该按照“全面规划,加强领导”和“又多、又快、又好、又省”的方针,“根据需要与可能的条件积极发展托儿所、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在可能条件下办一些幼儿园起示范作用”。同时指出,“托儿所、幼儿园可用多种多样办法办理,但必须以整日制(即日托)为努力方向”。
1956年3月20日,教育部、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又联合发出《关于中、小学、师范学校的托儿所工作的指示》,指出“在教育工会组织的积极协助下,依靠群众,举办各种类型的托儿所”的必要性,并要求“积极改进其工作,使之巩固、发展”。
在当时“两条腿走路”的发展方针指导下,幼儿园发展迅速。
六、注意幼儿教育师资培养
(一)幼儿园师资培养
1952年7月16日颁发《师范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下称《师范规程》),规定“培养幼儿教育的师资”是师范学校的任务之一。幼儿园师资培养工作在新中国建立之初便有了法规保证。
《师范规程》明确经师范学校培养的师资应“具有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初步基础”,具有“中等文化水平和教育专业的知识、技能”,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教育事业服务”。为完成幼儿园师资的培养任务,可独立设置“幼儿师范学校”,或在“师范学校”内“附设幼儿师范科”,其”修业年限为三年,招收初级中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此外,“师范学校得附设师范速成班”,“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修业年限定为一年”,还可“附设短期师资训练班”,为在建国初期的有限条件下培养正规幼儿园师资提供了多种渠道。
《师范规程》规定,“为了便利学生观摩实习,应设附属小学或幼儿园,或由所在地教育行政机关指定附近小学、幼儿园为实习场所”,使”总则”中“以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方针”和“教育原则”中“应注重参观、实习,使学生在实践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精神得以落实。
1956年5月,教育部颁发《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同年6月,教育部又颁发了《初级幼儿师范学校的教学计划》。
1956年6月,教育部发出《关于大力培养小学和幼儿园教养员的指示》(下称《指示》),提出“今后必须在‘又多、又快、又好、又省’的方针下,及时地完成培养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养员的任务”。《指示》指出,“幼儿教育紧跟着让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合作化事业的迅速前进,也将有很大的发展,因此,今后有关幼儿国师资的培养供应,也必须采取更为切实有效的步骤”,并对大量培养幼儿园教养员所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作了提示。
政府对幼儿园师资培养的重视和切合实际需要的多种政策,使正规幼儿师范学校与各种培训相结合的手段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
1952年7月,教育部颁发试行的《关于高等师范学校的规定》中指出:教育系得分设学前教育组,培养中等幼儿师范学校的教师。根据同年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院系调整计划的精神,将分散于一些高校的有关专业,适当合并,以利集中力量,形成幼儿师范学校师资培养基地。
(三)关心幼儿园教职员工生活
1956年6月1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员工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所需经费开支问题回复福建省教育厅的公函》中明确指出,幼儿园教职员工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按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联合通知中各项规定执行。幼儿园教职员工有了与机关干部同等的生活待遇和保障。
社会主义全面建设时期的幼儿教育
(1956年9月至1966年4月)
进入社会主义全面建设时期,幼儿教育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随着国家工农业生产“大跃进”,农村幼儿教育机构曾一度出现发展失控现象。1961年,党中央提出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幼儿教育事业发展逐步恢复正常。
一、幼教机构稳步发展,幼教质量不断提高
教育部门主办的幼儿园,1953年为3900所,1957年增加到4400所;工矿、企业、机关等部门主办的幼儿园,1953年为500所,1957年增加到3400所;民办幼儿园,1953年为1100所,1957年增加到8600所。在多种类型幼儿园同时增长的情况下,工矿、企业、机关等部门办的幼儿园的增长最为明显,这反映了《联合通知》中关于“全面规划,加强领导”和“在城市中由厂矿、企业、机关、团体举办”幼儿园的方针符合当时我国经济发展与幼儿教育发展相适应的现实需要。
教育部门主办的幼儿园,1956年为4500所,1957年减少至4400所;民办幼儿园,1956年为11500所,1957年减少至8600所。这说明《联合通知》中按年龄划清托儿所与幼儿园界限和有关“主办单位应采取有效办法对不合格的幼儿园进行检查和整顿”的规定产生了作用。至于工矿、企业、机关等部门主办的幼儿园,1956年为2500所,1957年为3400所,一年内增长了36%,则反映了《联合通知》中将城市幼儿国的发展重点放在工矿、企业区的方针符合当时国家经济发展特点。
1956年11月6日,教育部颁发《关于幼儿园幼儿的作息制度和各项活动的规定》(下称《规定》),要求幼儿国“严格执行”,以利于“贯彻全面发展的幼儿教育方针”。《规定》的某些具体要求至今仍应是幼儿园努力遵守的。但是,由于当时将“作业”阐释为“在同一时间内对全班幼儿进行教学或复习”,较少注意因儿童个体差异施以不同的教育组织形式,以致幼儿园较长时间存在“偏重课堂教学”和“千园一面”的现象。
1956年11月,教育部颁发了《关于组织幼儿教育义务视导员进行视导工作的办法》,提出要“广泛就地组织有经验的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担任义务视导员,在教育行政部门幼教科(或组)的领导下,进行视导工作”,义务视导员“有责任传播优良的工作经验,帮助各园提高工作质量”。这在当时不失为一种提高幼儿教育质量的有效措施。
教育部幼儿教育处主办的季刊《学前教育》于1957年9月1日正式公开发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幼儿教育刊物。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从1956年9月开始为学前儿童举办了《小喇叭》专题节目,孙敬修、曹灿等专家播讲故事,不少幼儿园将该节目作为每日固定的幼儿活动内容。上述传播媒介对提高幼儿园教师水平、丰富幼儿活动内容和促进幼儿发展,均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二、农村幼儿教育机构发展“大跃进”
1958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对幼儿教育的发展提出全国应在三年到五年的时间内基本完成“使学龄前儿童大多数都能入托儿所幼儿园的任务”。1958年12月,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还提出公社“要办好托儿所和幼儿园,使每一个孩子比在家里生活得好,教育得好……父母可以决定孩于是否需要寄宿……公社必须大量培养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合格的保育员和教养员”。
在当时强调数量发展的形势下,“三天托儿化”、“一夜托儿化”、“实行寄宿制,消灭三大差别”等口号和行动,在农村纷纷出现,只顾将全村幼儿集中同吃、同住,不顾中央指示中“要办好托儿所和幼儿园”的质量要求。1957年,全国幼教机构16400处,1958年猛增至695300处。其中教育部门主办的幼儿园数只从1957年的4400处增至1958年的4500处,而农村幼儿园则从1957年的8600处猛增至1958年的686000处。1960年,全国幼儿园又增至785000处,入园幼儿增至29331000人(1959年为2172200人)。这样的发展速度大大超越了我国当时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违背了幼教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在这种情况下,教育部对有的地区适应现实条件和幼教特点的比较理智的措施颇为重视,并将有关文件原文转发至全国各地、力图对发展失控地区能有积极影响。1958年7月22日教育部《转发江苏等省关于办农村幼儿园的四个文件的通知》是当时具有代表性的一个文件。但是,这类文件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幼教机构发展失控的状况。
三、幼儿教育学术进展受阻
1958年8月,教育部主办的《学前教育》杂志和《教师报》、《人民教育》同时停刊。同月,北京师范大学邀请京、津两地有关学校和科研机关研究人员举行座谈会批判心理学教学中的“资产阶级方向”,指责心理学以心理分析代替阶级分析。《光明日报》则发表《拔掉资产阶级教育科学中的一面白旗》的社论,对心理学教学予以批判。12月,教育部颁发《关于<幼儿园教育工作指南(初稿)>不要按正式文件使用的通知》,声明“《指南(初稿)》系教育部委托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研室起草的,尚未经起草委员会及教育部审查”。北师大教育系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给《指南(初稿)》罗列了“篡改党的教育方针”、“丑化劳动人民”、“反动的儿童中心主义”等罪名,横加批判。1961—1962年,虽然对《指南(初稿)》重新作了评价,认为应该重新认识根据儿童年龄特点进行教育的必要性,但批判时所出现的大量口号化、形式化、成人化的错误,对幼儿教育学术研究的影响则是长远的。
四、幼儿教育起步恢复正常秩序
1960年12月15日,杨秀峰同志在全国文教工作会议上发言,在谈到1961年教育事业计划问题时指出“要继续重视和加强幼儿教育”。
1961年1月,中共八届九中全会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在此方针指引下、幼儿教育机构根据经济、师资等实际条件采取了保留、撤销、充实等手段,朝着巩固和提高的目标逐步恢复正常发展秩序:
(一)幼儿园发展情况逐步稳定
1960年全国有幼儿园785000所,1961年减至60300所。其中教育部门主办的幼儿园减少并不显著,大量减少的是其他部门及民办集体类型幼儿园。在中央八字方针指引下,农村幼儿园的发展逐步定向下正常和稳定。
(二)幼儿师范学校重新受到重视
1961年10月25日—11月2日,教育部召开全国师范工作会议。1962年1月《教育部党组关于全国师范教育会议的报告》(下称《报告》)明确指出要重视幼儿园师资培养。《报告》提到“三年制的幼儿师范,主要是培养大、中城市重点幼儿园的教养员,目前不能多办”,“应该多办初级幼儿师范,招收相当于高小毕业程度的青年,培养成为城镇和农村幼儿国内教养员,学习时间的长短,可以因地制宜”。《报告》还明确提出“幼儿师范的教材,教育部准备组织力量分工编写,积极解决”,“幼儿师范,以政治、语文、数学、幼儿教育学为主要学科,同时各年级都要安排教育见习和实习”。幼儿师范学校由1952年的2所增加到1957年的20所,在校学生数由2100人增加到15287人。大跃进年代的1960年,幼儿师范学校增加到89所,在校学生增加到69278人。经过调整整顿、1963—1965年期间,中级幼儿师范学校稳定在19所,每年在校生也稳定在5000人左右。从此,培养幼儿园教师由初级幼儿师范转为以中级幼儿师范为主(1958年初级幼师生占在校生总数62.2%,1959年下降为占45%,1962年下降至只占3%),幼儿园教师的水平逐步得到提高。
(三)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幼儿园工作秩序
为促使幼儿园教育工作尽快趋向稳定,从1962年开始,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采取了积极措施。例如,北京市制定了《培养幼儿卫生习惯和独立生活能力》的常规,上海市制定了《幼儿园工作条例30条》和《幼儿园品德教育提纲》,江苏常州市制定了《幼儿园工作条例》等。
五、全国幼儿教育领导力量削弱
恢复整顿时期,教育部精简机构,幼儿教育处被撤销,仅保留1名原幼教处干部在普通教育司综合处处理有关日常事务。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教育部基本上没有对幼儿教育工作下发文件指示,幼儿教育的发展与提高受到相当程度的影响。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幼儿教育
(1966年5月至1976年9月)
一、全盘否定党和政府的幼儿教育路线
1966年8月8日,《中共中央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公布,幼儿教育界不可避免地卷入了这场风暴。
有关幼儿教育的大、小字报,将主要矛头对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幼教路线,甚至将它批判为“一条极力反对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教育路线的妄图复辟资本主义的资产阶级反动路线”,如:解放妇女劳动力和教育幼儿的双重任务被批判为“脱离阶级斗争,单纯以生产为中心”;建国初期学习苏联幼教理论被批判为“大肆吹捧、贩卖修正主义货色”;成立于老解放区的六一幼儿院被批判为“培养特殊阶层的、阴谋复辟资本主义的黑样板”;整顿、巩固、提高公社幼儿园被批判为“强调物质设备,鼓吹业务精神,吹捧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作用”,等等。
二、幼儿教育的政治化和阶级斗争化
1966年3月5日,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发出在教育战线上掀起一个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新高潮的通知,要求学校、教师“以政治统帅业务”,“狠抓教育战线上的阶级斗争”。幼儿园教育工作也突出了“政治”和“阶级斗争”。
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体、智、德、美全面发展教育方针被批判为“忽视德育”。科学的体育内容被扣上“培养修正主义苗子”的帽子,取而代之的是违反科学的近乎愚昧的措施。
幼儿园德育的无产阶级政治思想性集中体现在幼儿参与成人的阶级斗争活动。例如,幼儿园增设了“政治课”,主要教材是“毛主席语录”、“评法批儒材料”等。至于文明礼貌、互助友爱、五爱教育等均被排斥于德育内容之外。
由于将认识环境和发展智力均作为智育第一进行批判,加之《人民日报》等报刊对《园丁之歌》的围剿,原有儿歌、故事、童话等文艺作品均被视为封、资、修的糟粕,幼儿园已无智育可言。
至于美育,则更被视为是追求美的资产阶级思想而砍掉。
三、幼儿教育机构横道摧残
广大幼教工作者在工作中长期积累形成的幼教管理制度,被视为“管、卡、压的手段”遭到批判;教师和保育员的合理分工,被扣上“资产阶级法权”的帽子而取消,国内各类工作由全体教职工轮流担任;又红又专的园长和教师成了“走资派”和“反动学术权威”遭专政,政治和专业条件并不强的工作人员获取幼儿园的领导权。培养幼儿园师资的幼儿师范学校纷纷停办,全国当时只剩下一所浙江幼儿师范学校,该校在经过了“停课闹革命”后,至70年代初才开始举办短期培训班。幼儿园十多年中断了师资来源,各级幼教行政单位被撤销,一些幼儿园被解散,一些幼儿园的房屋、场地被挤占。
四、幼儿教育生机缓慢回升
十年浩劫使我国幼儿教育事业遭到空前灾难。不过,值得欣慰的是,有的地区在重重困难之中,仍然本着对幼教事业的忠诚,坚持着正确的办园道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优生优育同幼儿教育事业联系了起来,促进了幼儿教育事业的回升。1975年,卫生部妇幼局在江苏省如东县召开了妇幼保健、优生优育、幼儿教育座谈会。此后,江苏省乃至全国推广了如东县三项工作一齐抓的工作经验。江苏省委宣传部并通知南京师范学院幼教系教师赴如东县辅导和培训幼教师资。有的地方逐渐恢复或重建幼儿师范学校,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在1975年恢复。
全国幼儿园从1965年的19200所增加到1973年的45500所,在园幼儿从1713000人增加到2450000人。到1976年,全国幼儿园增加到442600所,在园幼儿增加到13955000人。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幼儿教育
(1976年10月—1999年6月)
1976年秋,党中央粉碎了“四人帮”篡党夺权的阴谋。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国家进入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幼儿教育事业也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一、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幼儿教育体系提供路线方针保证
(一)党和政府加强对幼儿教育的领导
1978年,教育部在普通教育司设立幼教特教处。失去国家机关专职领导已达16年之久的幼教事业又有了行政领导机构。
1979年3月29日,中国人民保卫儿童全国委员会恢复。1979年6月18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十分重视发展托儿所、幼儿园,加强幼儿教育”。不久,经康克清协调,教育部、卫生部、计委、建委、农委、财政部、商业部、民政部、劳动总局、城建总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人民保卫儿童全国委员会等13个单位于1979年7月21日至8月7日联合召开全国托幼工作会议。会议作出了由国务院设立“托幼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以加强对托幼工作的领导。托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上述13个政府部门和群众团体的负责同志组成,国务院副总理陈慕华任组长,办事机构设在全国妇联。会议同时要求各省(市)成立地方托幼工作领导小组,以保证全国托—幼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指示精神在基层得到贯彻落实。全国托幼工作领导小组于1981年5月在中南海召开了京、津两地托儿所、幼儿园代表座谈会,万里副总理到会讲话,指出“幼儿教育工作是一门科学……要发展幼儿师范,大学也应该设立幼儿教育专业”,对托幼工作质量提出进一步要求。
1982年12月,国务院在《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提出“要注重发展学龄前教育”,明确提出“六五”期间幼教事业的发展指标为:从“1980年1151万名入园的幼儿数增加至1985年的1800万名”。但是,1979年成立的全国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设在全国妇联的办事机构因国家机构改革被撤销,而该机构的工作任务又未明确由哪个部门承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幼儿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于是,国家教委等8个部门向国务院办公厅作了《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下称《分工请示》),国务院办公厅于1987年10月15日正式转发了这份请示。
《分工请示》明确托幼事业“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依靠部门、单位和集体、个人等方面力量”发展,“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并规定“有关幼儿教育工作中的重大政策问题,由国家教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共同研究”,“属于各部门分工的工作,又需同其他部门共同研究的重要问题,由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既突出了幼教事业的教育属性,又显示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依靠行政加强领导,多渠道发展幼儿教育事业的特点。
90年代后,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部分地、县均成立了儿童工作协调机构,加强了对托幼工作的领导。
(二)制定政策性文件,指导不同时期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1.拨乱反正时期(1976年10月至1982年9月)
针对幼教机构较多集中于城市,受“四人帮”破坏也最为严重的现实,教育部于1979年11月8日颁发了《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下称《城市条例》)。《城市条例》对幼儿教育的方针、目标、内容和制度所作的详尽规定,有助于幼儿园工作人员把握方向,较为迅速地恢复了幼儿园的正常工作秩序。
1981年10月31日,教育部发出《关于试行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的通知》(下称《教育纲要》),作为“各类幼儿园进行教育工作的依据”,要求各地幼儿园结合实际试行。《教育纲要》继承了50年代《教学纲要》的主要精神,并将教育观念提到了新的高度。在颁布《教育纲要》的同时,教育部委托上海市组织编写了幼儿园教材,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并通过上海教育出版让绘编出版与教材配套的挂图。
2.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时期(1982年9月至1992年9月)
根据我国农村人口占80%以上的最大的国情,教育部颁发了两个政策性文件:①1983年9月21日,发布了《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对发展农村幼儿教育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②1986年6月16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班意见》,文件首先肯定了创始于1979年湖南桃江县的学前一年幼儿教育这种做法,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组织编写学前班的教师教学用书,以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上述文件的颁布,促使农村幼儿园迅速发展:县镇幼教机构由1982年的11293处增至1992年的24044处;农村幼教机构由1982年的91809处增至1992年的111016处。1992年,全国小学附设学前班占幼教机构总班数的42.5%,其中农村学前攻占54.2%,县镇学前班占29.2%。1993年,学前班已占全国幼教机构总攻数的44.6%,其中农村学前进占56.2%,县镇学前攻占30.3%。实践证明,在我国各地经济、文化、教育发展很不平衡,大部分地区幼儿教育发展尚不够发达的情况下,农村学前班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明确指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加强领导,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保证教育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1987年10月国务院办公斤转发了国家教委等8个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的通知,将发展托幼事业提到了与民族素质密切相关的战略高度。据此精神,教育、卫生、建设等部门根据各自分工制订文件,引导托幼机构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以达到为幼儿奠定良好素质基础的目的。例如,卫生部制订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教委制订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教委颁发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等等。
1988年8月15日,国务院办公斤转发国家教委、国家计委等8个部门《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幼儿教育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下称《条例》),1989年9月11日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4号令发布。《条例》对幼儿园的基本条件、行政管理、保教工作等作了规定。
由于加强了科学管理,幼教机构在依法治教的轨道上获得了稳步的发展:1990年,全国各类幼儿园(班)17.2万处,较1980年增长5%;在园幼儿1972万人,较1980年增长50%。全国3—6岁幼儿入园(班)率由1978年的11.3%提高到1990年的26.3%。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改革同社会主义现代化不相适应的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育方法……使基础教育得到切实的加强”的精神,国家教委于1989年6月5日颁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在重申1981年《教育纲要》基本精神的基础上,突出了促使幼教现代化的教育原则。
3.加大改革力度,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1992年10月至1999年6月)
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指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号召“改革开放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1992年7月,国家教委在《关于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的通知》中要求“牢固树立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使教育更好地为加快经济发展服务”。
1990年,李鹏总理签署了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发展世界宣言》。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我国政府参加签署的联合国制订的《儿童权利公约》从1992年4月1日起在我国生效。
1991年9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2月公布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编制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1995年3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些国家法律和纲领性文件,将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与人类未来之间的关系提到“人口素质基础”和“未来发展的先决条件”的高度。面对国家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儿童保教需求尚存在较大差距的实情,幼教界将促进少数民族、边疆和贫困地区幼教事业发展,改善广大幼儿生活和受教育条件列入了重要的议事日程。根据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卫生部医政司、民政部社会福利司、中国残联康复部等单位于1993年6月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学龄前智残儿童康复训练工作的通知》精神,从提高全民族素质的最终目的出发,幼教工作者将视野从正常幼儿教育扩展至特殊幼儿教育。
根据江泽民主席在十四大报告中提出的有关“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体办学和民间办学”的精神和李岚清副总理在1994年6月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总结讲话中有关“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应继续办好所属中小学、幼儿园”的精神,各地针对实际.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形成各自的特色,为幼教事业发展增添了活力。其中青岛市城市学前教育体制改革模式,温州市社会力量办园模式,北京崇文区幼儿园体制改革模式,上海市适应城市整体建设的幼教事业发展措施等较有代表性。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全国妇联等部门于1995年9月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办幼儿园的若干意见》,指出“有条件的企业应继续办好幼儿园”、”加强社区对幼儿教育的扶持与管理”、“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安排好幼儿园规划和建设”。
1996年9月,全国妇联、国家教委颁布《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提出“到2叨O年,使90%儿童(14岁以下)的家长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家长素质;使家庭、学校、社会协调配合”。
1997年7月17日,国家教委印发了《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为实现《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对幼儿教育事业提出的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实施意见》提出,2000年全国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班)率达到45%以上,大中城市基本解决适龄幼儿入园问题,农村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班)率达到60%以上,并按“普九”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提出分区实施要求。
二、开展科学研究,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幼教体系的规律
邓小平同志在1977年8月8日科学和教育工作座谈会上指出,科学、教育“需要有一个机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安排,统一指导协作”。1978年7月4日,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关于重建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的请示报告》。当年1O月,国家重建了在“文革”时期被解散的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幼儿教育研究室于恢复建所初期设立。1979年3月23日至4月13日,教育部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联合召开全国教育科学规划会议(下称“规划会议”),讨论了《1979—1985教育科学发展规划纲要(草案)》,成立了中国教育学会。会上,左淑东等9名幼儿教育界代表联名向中国教育学会递交了成立全国幼儿教育研究会的申请书。经中国教育学会批准,全国幼儿教育研究会于1979年11月3日在南京成立,左淑东为首任理事长,陈鹤琴为名誉理事长。幼教界从此形成了一支专门研究机构和群众学术团体相结合的研究队伍。
(一)适应形势,确立课题,有计划地开展幼教科研
《1979—1985教育科学发展规划纲要(草案)》指出,需“加强教育科学各门类基础理论研究,为编写教育学、心理学、中外教育史、各科教材教法、幼儿教育学等打下科学基础;并为研究各种教育的实际问题,提供基础理论的指导”。1983年9月29日,全国教育规划小组组长何东昌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需要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科学》的讲话中指出:“需要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们能够预见到的,教育事业发展中间的重大问题出发进行科学研究……提出理论上的依据,然后再根据这个理论来制订方针政策”,“幼儿园阶段更多的是心理的”问题。幼教界在分析受“四人帮”破坏的幼教状况后开展了一系列的研究工作。例如:启动于1979年末的“3—6岁幼儿言语发展特点的调查研究”(中央教科所幼教室主持的第一个项目);中央教科所幼教室与16个省(市、自治区)幼教工作者协作进行的“我国幼儿形态、机能、基本体育活动能力的调查研究”;中央教科所幼教室于1979年开始进行的“建国32年来幼儿教育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的课题研究;中央教科所幼教室从1980年开始在北京、广州、南京、重庆等地幼儿园进行的幼儿营养调查和实验;中央教科所和陕西师大共同主持的有关幼儿观察力的调查;广州市教科所主持的对广州、深圳地区幼儿个性品质现状的调查;河北张家口市教委主持的幼儿创造性思维发展的研究,等等。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1987年7月全国第三次教育科学规划会议对“七五”期间教育科研工作提出了要求:“要更明确为有中国特色的让会主义建设服务”,要“以对实际工作指导作用的大小、正确与否作为衡量的标志”,“要有目的地作好若干第一手资料的积累”,促使幼儿教育科学研究在立题、制订方案、研究手段和方法运用方面,注意适应当前形势需要和保证研究成果质量的要求。
中央教科所幼教室经批准设立了题为“适应我国国情,提高幼儿素质的调查研究”的“七五”规划国家教委重点项目。此后,这一奠定幼儿素质教育基础的项目由诊断性的调查研究进入治疗性的实验研究,成为“八五”中华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适应我国国情提高幼儿素质实验研究”。
立足于为幼儿奠定良好素质基础的根本目的,为改善广大农村幼儿生存和学习的条件,确立的研究项目有:①由南京师范大学幼儿教育系主持的“农村幼儿教育研究”是列入全国教育科研“七五”规划的第一个农村幼教研究课题。②中央教科所幼教室在80年代初申请并设立了”八五”全国教育科研规划课题“河北农村学前教育项目”,后又将实验点从河北扩展至贵州。③南京师大建立“学前儿童多种保教形式的研究”课题组,充分挖掘正规幼儿园的潜力,探索以幼儿园为核心的多种学前儿童保教形式,在学前一年或两年教育已基本解决的地区,通过非正规形式使散居幼儿受到一定程度的学前教育。④中国福利会确立了扶贫项目,采取培训、资助、探索规律等手段,在广西、内蒙古、新疆等农村地区,进行了长期研究。
在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影响较大的课题有:国家教委在全国10个省、市进行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试验;北京市教科所与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合作进行的“幼儿玩具系列化促进幼儿智力发展的实验研究”;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学前教育专业进行的”幼儿园教育大纲实验研究”(为此后国家教委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在幼儿园加强爱家乡、爱祖国教育意见》作了贯彻落实的思想认识和教育行动的准备);南京师范大学幼儿教育系主持的“幼儿园科学教育活动设计的研究”,等等。
1990年世界全民教育大会通过《世界全民教育宣言》和《满足基本学习需要的行动纲领》。1993年3月1日,中国全民教育国家级大会召开,通过了《中国全民教育行动纲领》,将“大小城市基本满足幼儿接受教育要求,农村学前一年教育的幼儿入园率达60%”列为2000年的“全民教育目标”。1994年6月,江泽民主席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号召“要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全面实现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李鹏总理在《动员起来,为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而努力》的报告中提出要“重视发展幼儿教育”。所有这些,使幼教工作者的科研行为更加自觉和自主。
经全国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组批准的幼教科研课题,其项目数量由“七五”时期的2项发展到“八五”时期的7项和“九五”时期的9项;研究领域从幼教机构扩展至家庭,从城市扩展至农村,从幼儿发展扩展至幼儿园师资水平提高;研究内容从单一走向综合;研究方法从侧重调查研究到以实验研究为主;研究结论的获取从重视定量分析发展至定量和定性分析兼顾;研究主持者从专职研究人员发展至各层面的幼教工作者,从以中、老年为主扩展为以中、青年占多数。
各地根据地区特点确立研究项目。例如。北京市教育科学“九五”规划重点研究课题”北京市幼儿园课程方案实验研究”,为指导北京市幼教界贯彻《规程》的基本精神,提供了具有本地区特色的指导教育实践活动的依据;上海市教委于1999年颁发的《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是由市教委、市教科所、华东师大、长宁区实验幼儿园等单位共同组成的上海市中小学课程教材审查委员会学前教育分会的科研产物;江苏省教委1996年经研究后颁发《江苏省基本实现现代幼儿园评估细则(试行)》,对重视教育质量、提高幼儿发展水平的教育思想的确立,起到了导向作用。
依据何东昌1985年在全国中小学师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高等师范学校的所谓‘师范性’与‘学术性’应当是统一的”’“高等师范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必须面向实际……面向基础教育的实践,注重调查,开展试验”,高等师范学校主持的部、委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有所增加。如:由赵寄石主持的“农村幼儿教育课程研究”,卢乐珍主持的“当前我国道德启蒙教育的研究”,陈帼眉主持的“我国幼儿家庭教育研究”、陈帼眉和刘焱主持的”中外幼教理论与实践研究”,屠美如主持的“儿童早期艺术教育的改革与研究”,冯映霞主持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研究”,唐淑主持的“幼儿园课程体系研究”、庞丽娟主持的”幼儿社会性发展研究”等。除全国科研规划项目外,高等师范学校学前专业教师为建立我国幼教体系,将教研与科研结合,效果颇为明显。
幼儿园工作人员根据本园工作需要、个人专长特点和时代要求,独自立题研究的现象,近年来也已屡见不鲜。
(二)通过群众学术团体推动幼儿教育科学研究
中国教育学会全国幼儿教育研究会于1979年11月成立后,始终以调动广大幼教工作者进行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作为主要任务。
1979年幼教研究会成立后紧接着举行第一届学术会议,会议资料以《幼儿教育经验·研究》为名由教育科学出版社出版。会议决定第二届学术年会的主题是总结建国32年来幼儿教育事业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切合了幼教界亟需端正方向、掌握路线的实际状况。第二届学术年会按计划于1982年11月在湖南长沙举行。会议材料以《论文·经验选编》为题,由长沙师范学校内部编印。
此后,全国幼教研究会的研究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不断强化和深化:第一,紧密配合政府有关规章制度的出台,发挥研究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幼教体系过程中的作用。第二,紧密配合幼教科研单位的研究课题,在提供人力资源的过程中锻炼幼教队伍。第三,通过全国幼教研究会的学术组织进行专题研究,如“幼儿园教育整体改革”、“幼儿园课程模式”、“幼儿园语言教学”等,在研究会专门课题小组领导下,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有计划的研究。尤其是1992年研究会被批准成为国家教委下属的一级学会并更名为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后,通过五个专业组织,使学术研究进行得更加有计划、有目的、有层次和有实际指导意义。第四、通过国际交流提高广大幼教工作者进行研究的主动性。尤其是全国幼教研究会1986年正式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资助的世界学前组织(简称OMEP)的会员后,基层幼教工作者参加国际会议的机会明显增加。第五,挖掘历史财富,推动现代幼教事业。如,陈鹤琴教育思想研究会、徐特立教育思想研究会的研究活动,均对当前幼教改革产生下良好的影响。第六,通过传播媒介,推广研究成果,调动群众进行研究的积极性。从1997年开始,借助中国福利会学前教育信息中心的力量,建立了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信息中心。
三、适应时代要求提高师资水平
(一)幼儿园教师地位得到提高
1978年12月7日,教育部、国家计委下达《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通知》,将“幼儿园的教养员”和“长期从事幼儿教育工作、领导教学工作有特长的幼儿园主任”列为评选对象。1979年12月,国务院在北京举行第二次授奖仪式,在获奖的教育战线16个先进单位内,有陕西省耀城县城关公社耀光大队幼儿园和山西省武乡县涌泉大队幼儿园;在获奖的教育战线48名劳动模范中,有上海市愚园路第一幼儿园教养员赵赫和天津市和平区第十一幼儿园教养员周静,她们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幼教界的首批特级教师。
1980年4月14日,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组织优秀教师暑期休养的联合通知》,包括幼儿园优秀教师在内的108名代表,被选派至青岛休养。1981年2月5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在中南海怀仁堂召开首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春节座谈会,中共中央副主席陈云到会讲话。
幼儿园教师,像其他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一样,获得国家空前的尊重和爱护。
(二)幼儿教育师资培养受到重视
1978年10月,教育部颁发《关于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的意见》,要求“认真办好现有师范学院(师范大学)”,“努力办好中等师范学校”,“积极办好幼儿师范学校,为幼儿教育培养骨干师资”,“在1980年前,要做到每一个地区有一所幼儿师范,或在有条件的中等师范学校举办幼师班。原有学前教育专业的师范院校,应积极办好这个专业,扩大招生名额,为各地幼儿师范培养师资”。原来没有学前教育专业的北京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学院、西南师范学院、西北师范学院、东北师范大学等高等师范院校在1978—1979年先后恢复学前教育专业的招生。80年代初期,华东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以及一些省(市、自治区)师范学院也增设了学前教育专业。
1980年8月22日,教育部颁发《关于办好中等师范教育的意见(试行草案)》(下称《意见》)。《意见》将“积极办好幼儿师范教育”作为一个单独部分加以阐述,指出”幼儿教育是整个学校教育的基础”,“要做好幼儿师范学校的发展规划。各省、市、自治区在1982年前,至少要办好一所幼儿师范学校,并列为省级重点学校”,“1985年前,在原来的大行政区范围内,应有一所高等师范院校开设学前教育专业”。全国通用的幼儿师范学校的专业教材,将由教育部审定出版。
1981年11月3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召开,《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培训大批合格的幼儿教师,使更多的学龄前儿童能够进入幼儿园,并且能够受到适应他们身心特点的教育。”
1979年,幼儿师范学校即恢复至22所;1982年,又增至33所。幼儿师范学校在校学生人数由1979年的9171名增至1982年的21798名。几年来,幼师向幼儿园输送教师达14568名,他们一般均分配在教育部门主办的幼儿园工作,尚不能满足其他类型幼儿园的需要。因此,各地出现了职业高中幼师班,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2—3年,学生毕业后自谋出路。
1983年1月20日,《教育部关于加强小学在职教师进修工作的意见》提出,“必须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合格的保教队伍,各地要制定培训幼教师资的规划”,“当前,培训的重点是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园主任和年轻的教师.培训的方式以短期为主,有条件的也可以举办一年以上的培训班”,“对各地妇联和厂矿企事业举办的幼儿园师资培训班,教育部门在业务上应给予支持”。同年6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幼儿教育十分重要,要有计划地发展,并且从办好幼儿师范抓起,逐步加以整顿和提高。”1985年5月6日,教育部颁发《幼儿师范学校计划》,对1980年颁发的《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作了修改。经过修改的《幼儿师范学校计划》增加了教育课和教育实习时间,这对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是有益的。
1988年8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建设部、卫生部、物价局《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指出:“必须积极发展幼儿师范教育,同时抓紧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幼儿师范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幼师班、职业高中幼教专业和幼儿师资培训中心等”。
中等幼儿师范学校从1982年的全国33所增至1992年的68所;幼师在校生从1982年的21798人增至1992年的37795人。专任教师从1982年的1592人增至1992年的4003人。
拨乱反正后的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不断发展。1987年,全国已有22所高等师范院校设置了学前教育专业。此外,在原上海幼儿师范学校基础上,成立了上海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这是当时唯一的高等幼儿师范培训基地,为培养幼儿园的骨干教师和提高骨干教师的水平作出了贡献。北京师范大学和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专业还设立了硕士点。
(三)幼儿教育师资素质的重要性被提到新的高度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该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1995年1月27日,国家教委发布《三年制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教学方案(试行)》,提出了幼儿师范学校的培养目标与规格。
1997年10月29日,国家教委颁发《关于组织实施<高等师范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的通知》,指出世纪之交的高师改革计划“起点高、立意新、针对性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高师需“用现代文化、科技发展新成果充实和更新教育内容”,要“采取科研立项的办法,把研究过程和改革实践紧密结合起来”。高等师范院校加强学前教育的科研队伍,促使学前教育研究成果日益增加,对推进幼儿教育基层实践和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水平的提高起了明显的作用。例如,我国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增加了一处博士生培养点(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华东师范大学成立了幼教特教学院幼教系和幼儿教育研究所。高等师范院校主持的全国教育科研规划的科研项目在“九五”期间的9项研究中有5项,占55.5%,较“七五”期间的33.3%有明显增加。
1996年1月25日,国家教委颁发《关于开展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同年1月26日,又颁发《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的通知》,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工作,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将全国幼儿园园长轮训一遍”。
以提高教师素质为主题的科学研究在“九五”时期受到了更多的重视。中央教科所幼教室主持的“提高幼儿园教师素质的研究和南京师范大学教科院主持的“幼师互动研究”均系“九五”全国科研规划国家教委级的有关教师素质提高的课题。上海教育科研市级课题“对八位优秀幼儿园教师教育行为的研究”,通过对优秀教师经验的提炼,达到了提高教师素质的目的。
通过职前和在职培训,幼教师资水平进一步提高。1996年,全国幼儿师范学校在校生达到8.43万人(1989年为3,65万人)。1981年,全国43万名幼儿园教师中,文化业务水平为中等师范和高中毕业者占教师总数的35.5%;到了1996年,全国96.2万名幼儿园教师中,中等师范、职业高中毕业以上者占幼儿园教师总数的58.8%,已经取得专业合格证书的占幼儿园教师总数的12.55%。此外还有5070名高等师范毕业的幼儿园教师,占幼儿园教师总数的5.3%。1996年国家教委提出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后,各地均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工作。
四、通过多种途径,推动世界儿童事业发展
改革开放政策,将中国幼教界推向了世界。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幼教界经常参加国际合作幼教研究项目,举办国际学术研讨会,参加国际会议等。90年代以后,则更加注意此类行动对世界儿童发展事业的推动作用。
1993年5月18日至22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国家教委联合举办“幼儿的教育发展——向90年代挑战国际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澳大利亚、美国、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家、代表共200余人。
1996年4月23日至25日,在北京师范大学举行了国家教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主办的中国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研讨会。会上,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副主席汉姆伯格介绍了《公约》精神。国家教委法规司副司长李连宁作了《中国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的报告。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幼教处处长朱慕菊以《幼儿受教育权利的保护与国家政策》为题作了讲话,指出“中国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政策始终围绕着为更多的儿童提供学前教育的机会这一核心”进行。另有高等师范院校教师和教育科研机构研究人员作了有关报告。
五、目标明确、信心满怀地迎接21世纪
1999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1998年12月24日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下称《行动计划》),指出“实施素质教育,要从幼儿阶段抓起,要用科学的方法启迪和开发幼儿的智力,培养幼儿健康的体质、良好的生活习惯与求知的欲望”。《行动计划》激励幼教工作者以创造性的劳动实现国家规定的幼教事业的发展蓝图。
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下称《决定》)。
《决定》明确指出,“实施素质教育应当贯穿于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应当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各个方面”’“要重视婴幼儿身体发育和智力开发”,“实施素质教育,必须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决定》强调“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的、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提出了”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质量的教师队伍”的要求。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于1999年7月初已召集地方幼教行政部门负责人共同商议贯彻《决定》的措施,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切实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原载《幼儿教育》1999年第10—12期,2000年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