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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生死岂由父母“包办”
时间: 2005-4-13 10:53:26 编辑: 036Com
2004年12月10日,嘉峪关市一产妇生下一女婴,产妇的母亲和婆婆看到女婴上唇唇裂,遂将出生才1小时的小孙女狠心丢弃,女婴在寒夜里被冻死。2005年3月29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产妇的母亲和婆婆两人有期徒刑三年。无独有偶,4月3日凌晨,在古浪县人民医院,一名刚出生的足月男婴,竟被人从四楼妇产科的垃圾道口扔下。(见今日商报A6、A22版)
姥姥、奶奶亲手冻死了刚出生的婴儿,并双双受到法律的制裁,商报今天报道的这起刑事案件为社会留下了沉重的警示。
由直系亲属或抚养人杀死婴儿,这在习惯上叫做溺婴。溺婴不同于计划生育中的人工流产或引产。因为,不论是流产还是人工引产,胎儿在母体中还没有出生,在中国的法律中不具有公民的身份和资格。我国民法规定,婴儿从出生时起,才能享有民事权利。因此,初生婴儿也具有生命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遗弃和溺杀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冻死婴儿,也就是剥夺了婴儿的生命权,因为我国没有溺婴罪,所以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人都认为,因溺婴而构成故意杀人的,只能按照一般的故意杀人罪,可以判处较轻的刑罚。由此可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的这个判决是比较公正的。
溺婴现象,曾作为一种封建愚昧、落后现象,在过去长期存在,近年来随着优生优育知识的普及,这类现象几乎绝迹,但是,在个别地区偶尔也有发生。虽然在我国刑法中至今没有弃婴罪与溺婴罪,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权意识的提高,如果法律对此继续予以回避,则是明显的“失职”。
“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了我国的宪法。保护人的生命权就是人权保护最基本的内容。只要是人,哪怕是刚刚离开母体还没有吃过一口母乳的婴儿,哪怕有天生的缺陷和残疾,谁也不能否认他们不是人,只要是人,其生命权就不容侵犯。但是,有一些溺婴者,常常以天生不健全的婴儿难以养活,会给父母带来更多负担为借口,对婴儿采取了“措施”。这从当事者来讲,似乎是卸掉了一个“包袱”。但是事实上,人之所以为人,就因为他的血脉亲情是可以超越任何物质压力的巨大精神力量。
嘉峪关市的这起案件,作为当事人的姥姥、奶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也都表现出悔罪的诚意。这表明了一点:在对生命的尊重提出了更高要求的社会里,弃婴、溺婴行为也没有任何“人情”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舆论理应支持法律对弃婴与溺婴者进行惩处。
据了解,因为溺婴而获刑的案例在我省还不多见,这起案件给社会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人权保护从惩处溺婴开始,是通过法律手段对公民人权信仰的强化。没有对人的生命权利的最基本的尊重,抚养权、教育权、就业权等等,一切权利都将无从谈起,坚决制止溺婴和弃婴等愚昧、落后现象,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来源:西部商报 日期:200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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